中华神经科杂志(神经衰弱的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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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衰弱的表现有哪些
概述
神经衰弱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称谓,目前已这样称呼它包括一部分抑郁、焦虑障碍、紧张性头痛、失眠、消化不良等。它指由于长期处于紧张和压力下,出现精神易兴奋和脑力易疲乏现象,常伴有情绪烦恼、易激惹、睡眠障碍、肌肉紧张性疼痛等;这些症状不能归于脑、躯体疾病及其他精神疾病。症状时轻时重,波动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病程多迁延。
神经衰弱的分类兴奋型:该型神经衰弱除了发病诱因、病程及一般神经衰弱的基本症状,如睡眠障碍、头痛、头昏、记忆力下降及植物神系统症状等基本相同,尚有兴奋症状,如烦躁、易激动、睡眠障碍等。
忧郁型:此型神经衰弱的特点是思想忧郁消沉,对外界不感兴趣,多忧多虑,遇到问题喜欢钻牛角尖。
混合型:神经衰弱混合型是神经衰弱兴奋和忧郁型两种类型表现之和。随着病程的延长,兴奋型不经治疗可以转为忧郁型,而忧郁型也可能转为兴奋型。
神经衰弱的病因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精神因素是造成神经衰弱的主因。
凡是能引起持续的紧张心情和长期的内心矛盾的一些因素,使神经活动过程强烈而持久的处于紧张状态,超过神经系统张力的耐受限度,即可发生神经衰弱。如过度疲劳而又得不到休息是兴奋过程过度紧张;对现在状况不满意则是抑制过程过度紧张;经常改变生活环境而又不适应,中枢神经系统的活动,在机体各项活动中起主导作用。而大脑皮质的神经细胞具有相当高的耐受性,一般情况下并不容易引起神经衰弱或衰竭。在紧张的脑力劳动之后,虽然产生了疲劳,但稍事休憩或睡眠后就可以恢复,但是,强烈紧张状态的神经活动,一旦超越耐受极限,就可能产生神经衰弱。
神经衰弱症状1、脑力不足、精神倦怠
患者经常感到精力不足、萎靡不振,或脑力迟钝、不能集中注意力、记忆力减退、工作效率减退。
2、对内外刺激的敏感
一般的活动如读书看报、收看电视等活动,看完后非但不能放松神经,消除疲劳,反而精神特别兴奋,不由自主地会浮想联翩;尤其是睡觉以前,本应该静心入睡,却不由自主地回忆、联想往事,神经兴奋无法入睡;此外,还有病人对周围的声音、光线特敏感。
3、情绪波动、易烦易怒、缺乏忍耐性
神经衰弱的病人,由于内抑制减弱,遇事(刺激)易兴奋,从而缺乏正常人的耐心和必要的等待。
4、紧张性疼痛
神经衰弱患者往往感到头重、头胀、头部紧压感,或颈项僵硬,有的还表现为腰背、四肢肌肉痛。这种疼痛的程度与劳累无明显关系,即使休息也无法缓解。
5、失眠、多梦
神经衰弱病人,由于大脑皮质的内抑制下降,神经易兴奋,睡眠时不易引起广泛的抑制扩散,难以入睡或不够深沉,容易惊醒或睡眠时间太短,或醒后又难以再睡。长期如此,势必形成顽固性失眠。
6、心理生理障碍
有些神经衰弱的病人,求治的主诉可能不是上述的五种,而是一组心理障碍的症状,如头昏、眼花、心慌、胸闷、气短、尿频、多汗、阳萎、早泄、月经不调等,很容易把本病的基本症状掩盖起来。
症状广泛多样轻重不一上面所举的症状,不是每一个病人全都有的。有的有这几种,有的有那几种。其中以头痛,头昏,精神疲乏,失眠,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减退为最常见。症状的严重程度也不一样,有的轻,有的重。例如有的病人通宵失眠,有的仅表现为难以人睡或早醒。症状的表现也各不相同,例如头痛,有的前额痛,有的两边痛,有的胀痛,有的压痛或跳痛,等等。有些病人还可有另外许多症状。由于全身各处都可有广泛多样的症状,我们不可能一一例举。神经衰弱的诊断由于神经衰弱症状的特异性差,几乎可见于所有的精神与躯体疾病之中。按照等级诊断的原则,只有排除其他精神疾病,方能诊断本症。在许多国家,神经衰弱一般不用作诊断类别。
确诊神经衰弱需以下各条:
1.或为用脑后倍感疲倦的持续而痛苦的主诉;或为轻度用力后身体虚弱与极度疲倦的持续而痛苦的主诉。
2.至少存在以下两条:
①肌肉疼痛感;
②头昏;
③紧张性头痛;
④睡眠紊乱;
⑤不能放松;
⑥易激惹:
⑦消化不良。
3.任何并存的自主神经症状或抑郁症状,在严重度和持续时间方面不足以符合本分类系统中其他障碍的标准。
神经衰弱患者自我调理1、学会自我调节,加强自身修养,以适当方式宣泄自己内心的不快和抑郁,以解除心理压抑和精神紧张。家人及周围的人要努力给其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使其生活得轻松、愉快,减少感想负担,有利早期治愈。
2、正确认识自己:对自己的身体素质、知识才能、社会适应力等要有自知之明,尽量避免做一些力所不及的事情,或避免从事不适合自己的体力和精神的活动,好高骛远,想入非非,杞人忧天,为了名利和地位而费尽心机都是不好的。
3、培养豁达开朗的性格:自己的脾气、性格一旦形成,一朝一夕是很难改变的。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你对培养良好的性格有心有意,良好的性格自然会对你有情有义。
4、提倡顾全大局:遇事要从大事着想,明辨是非。如处理人际关系时,提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互相理解、体谅,是防止人际关系紧张的有效方法之一。在处理家庭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或上下级关系时,尤应如此。
5、善于自我调节,有张有弛:对于工作过于紧张。过于繁忙,或学生学习负担过重以及生活压力很大的人,都有必要自我调节,合理安排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做到有张有弛,劳逸结合,这样做还能提高工作效率。
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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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30.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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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呼吸内科专业03.02??消化内科专业03.03??神经内科专业03.4??心血管内科专业03.5??血液内科专业03.6??肾病学专业03.7??内分泌专业03.8??免疫学专业03.9??变态反应专业03.10??老年病专业03.11??其他04.?外科04.01??普通外科专业04.02??神经外科专业04.03??骨科专业??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5??胸外科专业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烧伤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4.09??其他05.?妇产科05.01??妇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05.03??计划生育专业05.04??优生学专业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其他06.?妇女保健科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06.06??其他07.?儿科07.01??新生儿专业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小儿免疫专业07.12??其他08.?小儿外科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其他09.?儿童保健科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儿童营养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儿童康复专业09.06??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11.01??耳科专业11.02??鼻科专业11.03??咽喉科专业11.04??其他12.?口腔科12.01??口腔内科专业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正畸专业12.04??口腔修复专业12.05??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其他13?皮肤科13.01??皮肤病专业13.02??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15.01??精神病专业15.02??精神卫生专业15.03??药物依赖专业15.04??精神康复专业15.05??社区防治专业15.06??临床心理专业15.07??司法精神专业15.08?其他16.??传染科16.01??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肝炎专业16.04??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蠕虫病专业16.07??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23.01?职业中毒专业23.02?尘肺专业23.03?放射病专业23.04?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30.?医学检验科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X线诊断专业32.02??CT诊断专业32.03??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核医学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32.06??心电诊断专业32.07??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放射治疗专业32.11??其他50.?中医科50.01??内科专业50.02??外科专业50.03??妇产科专业50.04??儿科专业50.05??皮肤科专业50.06??眼科专业50.07??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口腔科专业50.09??肿瘤科专业50.10??骨伤科专业50.11??肛肠科专业50.12??老年病科专业50.13??针灸科专业50.14??推拿科专业50.15??康复医学专业50.16??急诊科专业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其他51.?民族医学科51.01??维吾尔医学51.02??藏医学51.03??蒙医学51.04??彝医学51.05??傣医学51.06??其他??52.??中西医结合代码诊疗科目注??释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08.小儿外科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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